未成年人心智和身体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弱、辨识能力不强,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饮酒会对其身心健康和发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扰乱正常社会公共秩序。近日,为提高酒类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督促该县各类经营者自觉形成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良好氛围,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守护“未”来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宣传活动,检察官与执法人员现场向经营者介绍未成年饮酒对未成年群体及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法律风险与责任,并向经营者发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小提示”宣传页,指导经营者在显著位置粘贴禁止标志,督促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此次宣传活动中,经营者纷纷表示理解与配合,表示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明确认识,将自觉抵制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饮酒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学校、家长、酒类商品经营者、媒体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强教育宣传,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下一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综合履职,与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共同守护未成年群体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呼吁各类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不向未成年人售酒。也呼吁家长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烟酒,不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饮酒,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每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审核:侯王勇 潘高祥
文稿:陈玉静 聂梦涛
编辑:王群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