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处于沉睡状态。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11月29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利,唤醒法律沉睡规定”检察理论研讨会。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室主任李敏、卢氏县看守所所长任万民、陕州区检察院和灵宝市检察院驻所干警、律师代表应邀参会。研讨会由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侯王勇主持,第三检察部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围绕“拘役罪犯回家权的申请主体、审批程序、审批后外出如何监管”等问题展开。会上,首先由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聂梦涛就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法律规定、存在问题、如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进行介绍。卢氏县看守所所长任万民结合县看守所近三年拘役罪犯执行情况,就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实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注重社会效果的同时如何体现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陕州区院和灵宝市院驻所干警结合其办理的拘役罪犯回家权案件经验以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对该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以及解决办法与大家进行分享。律师代表结合会议讨论的问题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提出了建议。最后,李敏主任从省内外司法实践、理念更新、意义价值、实现路径等方面对该次研讨会进行点评与指导,为探索办理该类案件开阔了思路。每一个法条背后都有深远考量,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既是对法律的严格落实,也是以更人性化、社会化的方式促进犯罪分子改造和回归社会。下一步,卢氏县检察院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实。
文稿:聂梦涛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