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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7-19 00:00|栏目: 第二检察部

2022年初,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卢氏县某镇乡道旁的一处山坡下长时间倾倒、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垃圾呈露天堆放状态,渗出液自然排放,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周边群众、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依法查明事实与发现线索情况一致。同时查明,卢氏县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环境治理职责。

2022年3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治理职责,对现有垃圾及时清运,对已被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禁止在此处倾倒垃圾。相关行政机关按期回复,称已对垃圾堆放点进行了清理,并在全镇对类似问题进行了排查整治;通过悬挂横幅标语、村级大喇叭等宣传方式,引导群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垃圾。

2023年4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该地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的情况依然存在。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调取相关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垃圾堆放点清单,询问涉案地村组负责人、群众代表以及镇政府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涉案垃圾占地约为2580.2平方米,同步向卢氏县委汇报,并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层报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做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多方筹措资金,迅速开展垃圾堆放点清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主动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整改情况。其先后调用5台大型机械设施,24小时不间断施工,将涉案垃圾全部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通过播撒草籽对垃圾渗液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平整土地、加高护坡,预防再次倾倒垃圾。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对涉案地点进行实地查看,并组织简易现场听证会,充分听取周边村民、人大代表意见,综合考量案件整改效果。因存在问题已全面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经层报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不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监督方式,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问题未全面整改情况,检察机关要敢于以“诉”的形式保障检察建议刚性,但仍应秉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当行政机关在起诉前能够依法全面履职,受损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后,不再提起诉讼,既保障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推动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成本,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独有的优越性。

审核:潘高祥

编辑:王群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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